商用汽车
主办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国际刊号:1009-4903
国内刊号:11-4390/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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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用汽车市场概览

一、俄国内商用汽车制造产业情况
  
  俄罗斯曾经是世界汽车生产大国,有着较为完备的汽车工业制造体系,能够生产各种商用汽车和大部分特种车辆。自苏联解体后,技术相对落后的汽车产业受到国外汽车厂商的有力竞争。相对于小轿车生产行业,俄大型商用车厂家仍拥有价格较低,零配件供应充足和政府与大企业定向采购等优势。但国产商用车的技术含量、使用寿命、油耗等指标比之国外先进产品仍有差距,因此国外汽车进口逐年递增。随着俄对“工业组装”方式鼓励性政策的落实,商用车合资生产企业也将不断增多,生产规模也会越来越大。
  国外商用车的境内生产主要是对进口的成套散件进行组装。此前的大部分生产都是国内外厂家根据商业合同进行的短期甚至是一次性的合作,享受不到“工业组装”项下可以获得的进口关税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一般规模很小,大的合作项目一年生产上百辆大中型国外品牌汽车,小项目只有几十辆的生产规模。
  2005年俄载重汽车产量比1990年减少了53万辆,产量不足原来的三分之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刺激了乘用车市场的需求,2005年俄客车的产量比1990年增加了2.6万辆,是苏联解体后产量最高的年份。
  2005年俄进口各类载重汽车41100辆,占俄国内载重车产量的近五分之一,总值6.23亿美元。仅沃尔沃卡车在俄国内就有超过12000辆正在服役。俄在册的62.7万辆客车中60%~70%已超过役龄,因此未来几年市场需求量很大。
  2004年俄共销售载重汽车(轻型商用车除外)64300辆,其中进口车型占市场销量的38.4%(以二手车为主),卡玛斯车占据30.2%的市场份额,白俄“玛斯”占20.6%,“乌拉尔”车占9%。而且进口车占据了俄28%的重卡市场。
  受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俄小吨位汽车在卡车市场的保有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25%上升至目前的60%左右,中型卡车从70%降至10%,建筑用中型卡车的重型自卸车的占有率为20%。长途运输用重型牵引车占比超过10%,这类车型基本上符合欧盟标准。俄国产载重汽车在俄市内货运市场(轻型载重车)仍占有优势(87%),2~8吨载重车市场容量约为每年4万辆。国际贸易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为相应类型载重车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近两年,韩国、印度和中国的载重汽车在俄崭露头角。
  
  二、俄商用汽车进口方式与汽车租赁市场
  
  俄自境外进口的各类大型商用车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直接发到销售商手里用于销售,而是由汽车租赁公司购买或承租,在俄境内出租。饿很多旅游公司及一些建筑、运输和商业企业受资金和市场等条件限制,倾向于租赁汽车用于客货运输业务。
  
  三、俄有关的汽车产业政策
  
  2006年4月10日俄与欧盟工业政策和技术调节对话机制汽车工业小组举行了工作谈判。俄方代表强调了俄坚持发展民族汽车工业的原则。指出与国外汽车厂商在“工业组装”框架内签订投资生产协议是近期国家发展汽车工业的优先方向和基本方式。俄国内很多汽车厂商和国外投资商都向政府提交了“工业组装”的方案,其中一部分已得到批准,一部分正在审理,还有的尚在进行商业谈判。
  俄工业能源部承认,自俄实行“工业组装”模式一年来,收到了较好的吸引投资和技术创新效果。该部希望这一模式能够起到增加现代化生产企业,扩大就业,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民族工业竞争力的作用。俄将同样重视和发展汽车零配件的“工业组装”生产。
  俄于2002年确定了发展民族汽车工业的方针。其后又制定了2005~2008年汽车工业中期发展规划及优先任务实施计划。
  上述文件提出,俄将利用国家调控手段,制定发展汽车工业的具体措施,帮助汽车厂商发展生产,促进市场营销,加快实现投资发展决策。俄工业能源部提出了五项发展国内汽车工业的优先措施:对税收法典进行修改;在于有利俄方的条件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现代汽车技术;使俄汽车市场现代化;保证国家强力部门对国产汽车的国家采购;通过国家预算调节对汽车企业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和补贴。
  俄正在研究对“工业组装”项下进口的汽车组件的海关税号进行细分,以更好地调节进口。因降低或取消汽车组件进口关锐而减少的预算收入由汽车生产厂家上缴的税收弥补。
  
  四、俄对进口汽车的准入制度
  
  1、法律基础
  1986年月10月31日原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第1295号“关于苏联加入1958年日内瓦协议”的决议,正式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国。原苏联瓦解后,俄罗斯自1992年起,开始实施对机动车辆的认证制度,其基础仍为1958年日内瓦协议规定的国际原则、规章和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交通安全法”及“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规定,对自境外运入俄罗斯境内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及其相关物件均需进行强制性认证。1998年4月,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2004年俄政府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通过了“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及挂车认证制度的决议”,颁布了“机动车辆和挂车认证系统的管理办法”,迄今仍在生效。该办法是依据1958年日内瓦协议为基础制定而成,协议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按照俄罗期联帮法规办理。
  2、俄车辆认证系统的组成结构
  该系统包括以下成员: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即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现为“俄罗斯联帮技术监督署”);系统中央机构(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柜架内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进行认证的情况下,为行政机关)和作为咨询机构的认证委员会(俄罗斯运输部、俄罗斯联帮内务部汽车监察总局、消费者协会、实验室、认证产品的生产商、工会机构、卫生保健机关、俄罗斯联帮标准委员会地方机构、其它与系统完善机关的组织代表自愿参加组成);认证机构;实验室(中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3、车辆认证的基本程序
  申请方应首先明确办理认证车辆的种类及其应达到的标准,起草简要的技术说明,再向认证机构递交申请。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进行认证的决定。如同意,则申请方应向实验室提供所需数量的产品样车。在确认技术说明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证明所提供样车与技术说明相符后,受理申请的实验室开始进行认证试验,必要时也可邀请制造商参与。如果试验获得通过,则实验室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及经其证明的技术说明转交给认证机构或者申请方,再由认证机构做出向申请方发放俄罗斯品质合格证书的决定,或由行政机关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做出发放《车辆结构型号正式确

认通知书》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品质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如认证机构同意延长其有效期,则发放新的有效期为三年品质合格证书。
  为领取最终的车辆型号批准书,申请方需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车辆的简要技术说明。根据对申请方所提交文件的鉴定结论,或依据实验室出具的结论以及在证明制造商具备确保出产产品符合已通过认证试验样车标准的生产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起草向申请方发放车辆型号批准书的决定,关列明其有效期限。车辆型号批准书由行政机关发放,其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关车辆型号批准书的发放信息登记在国家统一注册清单中,关通报俄罗斯内务部国家汽车监察局。只有获得车辆型号批准书,才能将进口车辆运入俄罗斯境内。
  在俄罗斯认证系统内发放《车辆型号批准证书》,对于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框架内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为依据、由外国行政机构发放的尚在生效的《关于车辆结构型号正式确认通知书》,必须予以承认。认证机构对于在其他产品品质证明文件可选择性予以承认。在饿联邦境内生产的俄产车辆出厂证明等效于“车辆型号批准证书”。
  4、针对小批量进口车辆的特殊认证程序
  小批量进口车辆是一个日历年度内,由国外生产商通过供应商网络运入俄罗斯境内的一个类别、一个型号车辆的规定数量。针对小批量进口车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比较宽松。对所申请系列(批量)车辆发放的“车辆型号批准书”是证明车辆结构安全性的文件。
  5、针对车辆的环保要求
  2005年月10月12日,俄政府第609号新闻决议批准了专门的技术规定――《关于对俄联帮境内行驶的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即2006年月4月22日起,任何一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其包括污染在内的有害物质(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氧化氮和分散粒子)的排放量应不低于欧洲2号排放控制水平。此项规定适用于在俄境内新生产的以及运入俄境内的所有汽车。该项技术规定对环保标准的要求逐步严格:自2008年1月1日起,汽车的环保标准不应低于欧洲3号排放控制水平,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应低于欧洲4号排放控制水平。
  此外,自2006年4月22日起,俄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放行新车的海关,都必须填写含有汽车环保等级新式汽车证书。对于那些旧车和已经在俄境内行驶的汽车(包括进口汽车),不要求环保等级认证。但2006年4月22日以后运入俄境内的旧车,为办理海关手续、领取汽车证明以及在俄境内行驶,则必须在俄技术监督署设立的任一认证机构领取品质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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